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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敏 2025年05月23日 17:40 1159 阅读主管部门对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医药企业,实行失信情况评定。评定细节及相关纠正方法,将在2020年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近日,《中国医院院长》杂志获悉,国家医保局将对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并出台2025版。
从《中国医院院长》杂志了解到的信息看,涉及失信的主要情节大致包含七类。例如,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属于“善意取得”的除外);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将及时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评价效能,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同时,医保部门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
业内资深专家表示,修订后的2025版《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坚持从严标准,筑牢合规底线。在制度简化失信等级方面,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2020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处置措施方面,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作者|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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